- 索 引 号:QZ04101-0300-2026-00054
- 备注/文号:泉港政办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成人网站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18
石化工业园区,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港区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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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港区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砂石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5〕29号)、《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权属原则。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保护原则。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禁止借临时用地、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各类名义非法开采砂石。
(三)处置原则。剩余砂石资源须依法公开有偿处置,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处置范围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包括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海砂、河砂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非砂石矿山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是指该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以及工程建设等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是指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以及护坡砌筑工程等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
(一)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地块、收储地块等项目实施场地平整后剩余的砂石。
(二)依法批准的房屋,市政,园林绿化,道路、铁路、公路、隧道、管道、河道、水渠等线性工程,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在项目批准的施工用地范围和施工期内,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采挖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三)经批准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工程项目,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除本项目自用外需对外销售的。
三、处置单位
(一)由区政府指定区属国企作为剩余砂石资源的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二)农村一二三产、“农村两公”项目涉及剩余砂石资源处置由所在镇(街道)为处置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具体的处置工作。
四、处置程序
(一)工程建设项目
1.申请处置。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结合工程建设方案,除自用外有剩余砂石资源的,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申请,区自然资源局函告处置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2.储量核实。处置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评估,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砂石数量评估时,应认真调查该区域的岩石类型、质量、空间分布,以及风化壳和覆盖层分布等情况,并参照《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建筑用石料类》对应矿种的一般工业指标进行划分,提出可利用的方向。工程建设项目可利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和设计文件,采用分区、分段评估的方式进行砂石评估。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评估测算报告经处置单位审核把关后,报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报告经评审通过后方可采用。
3.确定出让起始价。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评估报告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剩余砂石价格评估。在价格评估时,应对不同类别的砂石和有利用价值的覆盖层分别估算其价格。剩余砂石方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应委托2家以上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取最高评估价。出让起始价由区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4.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确定的剩余砂石量和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明确是否设置保留价等情况。处置单位编制完处置方案后报区自然资源局转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准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缴入区级财政国库。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视情况纳入统一堆放点,待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启动后一并处置。
6.处置验收。处置竞得人将剩余砂石料清运完毕后,处置单位根据处置竞得人处置验收申请,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测量复核,并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处置竞得人及测量等单位开展处置验收,形成处置验收意见。
7.整理归档。处置验收通过后,处置单位应组织测量、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按项目建立档案,装订成册,档案资料应全面、真实。装订完成的档案应及时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存档。
(二)场地平整项目
1.项目来源。区自然资源局结合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地块、收储地块及用地需求情况,按照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及地块竖向标高,结合属地镇(街道)征地完成情况,函告处置单位开展拟实施场地平整地块砂石处置工作。
2.储量核实。由处置单位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块储量估算报告及场地平整方案,砂石评估勘查控制程度原则上应达到普查,砂石总量超过50万立方米的,原则上勘查控制程度应达到详查。储量估算报告及场地平整方案经处置单位审核把关后,报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3.确定出让起始价。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不同类别的砂石和有利用价值的覆盖层分别估算其价格,剩余砂石方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应委托2家以上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取最高评估价。出让起始价由区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4.制定处置方案。由处置单位结合经论证通过的地块储量估算报告及场地平整方案编制砂石处置方案,明确砂石自用范围(包括用途和用量)、是否设置保留价等情况,处置单位编制完处置方案后报区自然资源局转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组织实施出让。处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由处置单位与砂石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签订砂石有偿处置协议。
6.处置验收。处置竞得人将剩余砂石清运完毕后,处置单位根据处置竞得人处置验收申请,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测量复核,组织测量、设计、监理、用地单位(土地储备中心或预申请单位)等有关各方,邀请区自然资源局、农水局、泉港生态环境局和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验收,按照项目平整方案等文件,对处置现场平面范围、地块竖向高程等进行检查复核,形成验收意见。处置验收合格后,由处置单位与用地单位(土地储备中心或预申请单位)签订移交接收单,移交地块。
7.整理归档。处置验收合格后,处置单位应组织测量、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按项目建立档案,装订成册,档案资料应全面、真实。装订完成的档案应及时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存档。
五、处置方案管理
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应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同时应抄送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水、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城管、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属地镇(街道)等相关部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范围等基本情况;
2.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3.明确砂石清运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周边道路和桥梁隧道的影响、扬尘治理等要求;
4.明确项目砂石处置时间期限;
5.明确处置单位、处置竞得人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6.明确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处置和合同履行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二)场地平整项目
1.明确场地平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要求等基本情况;
2.明确场地平整过程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3.明确砂石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周边道路和桥梁隧道的影响、扬尘治理等要求;
4.明确项目砂石处置时间期限;
5.明确处置单位、处置竞得人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6.明确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履行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六、规范收益管理
(一)剩余砂石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需要政府部门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资源抵扣工程款。
(二)评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应报区政府主要领导设置保留价。
(三)剩余砂石经公开有偿处置后,处置竞得人应在拍卖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将出让价款上缴国库,未按规定缴交不得进场施工。
(四)剩余砂石有偿使用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部上缴区财政,财政收入优先安排用于剩余砂石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处置单位因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相关成本性支出(如监理费、测量费等),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列支。处置收益部分扣除上解财政体制资金后,由区财政按比例拨付处置单位作为管理费用,其中一二三产和“农村两公”项目拨付处置单位比例为50%,其他项目拨付处置单位比例为20%。
七、处置要求
(一)处置权竞拍人的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竞买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若处置项目涉及场地平整等需施工作业的,则竞买人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与具备该等资质的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
(二)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场地平整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按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算),确需超过2年的,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处置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的由处置单位按照出让方案、合同违约等规定执行。
(三)处置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要求,认真履行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涉及爆破作业的,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四)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处置竞得人或自行处置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一切相应财产损失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五)处置竞得人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扬尘治理和防治措施。处置竞得人应按照专家评审后的场地平整方案施工,确保安全。因处置工作造成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灾隐患的,应负责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六)场地平整所涉及的剩余砂石处置项目必须由处置单位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管。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建设项目批准范围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七)剩余砂石在经处置单位同意并依法取得合法项目用地、环评等手续后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
(八)剩余砂石需临时用地堆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处置竞得人应及时做好清场工作。建设项目自用砂石原则上应当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堆放;确不能堆放的,应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就近申请审批临时用地用于堆放砂石,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有关防护措施;临时用地处置施工完成后,要做好复绿、复耕等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措施工作。如发现擅自将自用砂石外运销售、倒卖的,处置单位应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九)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账,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八、明确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并强化项目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强化砂石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对剩余砂石公开有偿处置前,建设项目用地手续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项目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或备案。
(一)工程建设项目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负有日常监管职责,铁路、交通、住建、市政、水利、港航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发现项目有涉及剩余砂石资源要及时督促业主单位上报处置,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自用外剩余砂石资源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
(二)场地平整项目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1.处置单位:在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主管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负责建设运营相对集中的砂石中转中心,其选址、规模等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督促处置竞得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依据项目砂石资源数量和施工难度的处置进展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对项目内砂石资源的处置过程进行核查,测量项目范围和标高;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的,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2.财政局:负责指导处置单位对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保障剩余砂石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按分成比例拨付处置单位管理费用。
3.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项目红线范围、规划标高;集体研究出让起始价;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处置单位做好场地平整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抽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占地、破坏森林资源、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交通运输局:配合交管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5.农水局:负责做好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场监管局:负责砂石经营环节违法交易行为查处及砂石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7.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剩余砂石资源处置中废弃土石方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8.区公安分局: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9.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资源处置过程中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10.税务局:负责项目税收征管并查处砂石开采、销售领域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11.泉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泉港大队:负责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12.泉港供电分部:负责电力供应审批,依据属地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批复意见供电,根据项目建设需迁移线路情况提出意见,打击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配合属地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拆除。
13.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占地、破坏森林资源、非法采矿、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机关;做好项目范围内征迁工作,在砂石资源处置前出具净地证明;及时协调化解周边村庄、群众涉砂石资源的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4.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监管。
九、其他事项
(一)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参照本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由成人网站 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承担。
(三)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后实施,即2026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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